乌兰察布市美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乌兰察布市美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集民初字第01881号
原告:任冬茹,男,37岁,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兰察布市美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刚,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冬茹与被告乌兰察布市美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家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冬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美宜家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冬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集宁区****KTV娱乐中心电照装修工程因材料质量及设计缺陷导致原告重新装修造成的人工和材料损失约200,000元(以鉴定报告为准);2.赔偿逾期未交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应付款数额日1‰计算至实际竣工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诉讼中任冬茹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356,28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集宁区“麦莎纯卡KTV娱乐中心”投资人,现预办理有公章,装修工程未完,没有营业执照。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二份《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就集宁区天恒广场“麦莎纯卡KTV娱乐中心”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集宁区天恒广场“麦莎纯卡KTV娱乐中心”内外部装修及水房建设;开工日期2014年10月10日施工,2014年12月20日竣工;合同价款2,000,000元,工程竣工依据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价格结算,双方还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被告施工过程中却不断发生问题,具体情况包括:KTV门头用的装饰玻璃幕墙成色明显不一样,没有按图施工;外墙装饰多处脱落;被告没有提供过电照工程施工图纸有无电工专业施工资质不清楚;被告电照工程使用线材标准低不符合要求;电照工程布线整体不合格需拆除重装;消防安全通道墙电未做需补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重做和整改,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了工程质量不得不自行解决,对于消防安全通道墙电未做问题重新刨墙下线;对于电照工程,拆下被告使用的2.5平方线材全部更换4平方至6平方至16平方铜线,对整体电路重新设计施工并对消防泵房防火灯接电;重新修复损坏墙面、屋顶并清运大量建筑垃圾等。原告为完成上述工程,购买材料、雇佣工人车辆耗费大量人工和材料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不仅如此,被告又单方拿出工程结算书要求原告付款,被告工程结算书与实际工程项目价格不符当然不能付款,被告以此为借口停止施工一走了之,造成工期延误至今。
美宜家装饰公司辩称:一、鉴定报告中的第一项现场测量的数额29,965元认可;二、鉴定报告中的第二项双方图纸结算76,303元不予认可,房间材料都是美宜家装饰公司的,拆除电路工程一项不予认可,过道电路做了100,000元的预算有40,000元没计算;三、鉴定报告中的第三项工程量计算结果165,295元不予认可,吊顶还是美宜家装饰公司之前做的,施工洞口补上就行了;四、鉴定报告中的第四项玻璃色差较大换掉即可,灯光光源已安装,其他部分材料美宜家装饰公司都提供了,只是一部分没有安装。防火门没有手续不认可,有手续但现在没有交工暂不会提供;五、对于原告所称的逾期违约,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先构成违约,详见合同内容及原告付款明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闫鹏系合伙关系,共同投资成立集宁区天恒广场“麦莎纯卡KTV娱乐中心”,并将该娱乐中心的内部装修工程和外部装修及水房建筑承包给美宜家装饰公司,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12月4日补签两份《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俊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施工、2014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质量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合同价款为依据设计施工图及施工范围,内部装修工程为2,000,000元、外部装修及水房建筑为450,000元,工程竣工依据双方确认的报价单价格(现场工程量有变更双方洽商据实结算);工期为美宜家装饰公司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工作成果,因变更设计、延迟付款、要求停工等原因造成美宜家装饰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则工期顺延。因美宜家装饰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等;材料供应为工程中所有装饰材料均由美宜家装饰公司负责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违约责任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违约,由于美宜家装饰公司原因,致使工程逾期竣工的,无权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补偿,每延迟一日,美宜家装饰公司按应付款额日1‰的比例向任冬茹方支付违约金。如任冬茹方未按约定向美宜家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美宜家装饰公司有权延迟交付工作成果,同时还有权要求支付看护费用;保修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还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5年5月24日,任冬茹、闫鹏与美宜家装饰公司签订《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补充)》,约定双方2014年12月4日签署的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双方已基本得到履行,现该工程已进入扫尾阶段,双方确认原合同不再履行,并约定交工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因双方发生争议,美宜家装饰公司未再进场施工,未完工程任冬茹另行承包他人施工。美宜家装饰公司与任冬茹就装修工程款支付诉讼现另案审理中。上述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对集宁区天恒广场“麦莎纯卡KTV娱乐中心”电照装修工程重做、消防安全通道墙电补做、消防泵房防火灯接电、KTV门头玻璃幕墙更换、外墙装饰脱落重做、重新修复损坏墙面屋顶、清运建筑垃圾等工程项目人工费、材料费价格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乌兰察布市兴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乌兴建造字(2016)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现场实测后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差价29,956元;(2)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图纸计算结果76,303元(备注:根据原告提供图纸计算,原告举证资料被告不认可,见其“异议书”);(3)根据原被告主张《工程施工质量及赔偿费用》中的工程量计算结果165,293元(备注:该举证资料被告不认可,见其异议书);(4)暂未能确认部分84,720元(备注:质量瑕疵缺质量鉴定报告及修复方案;未安装、未完成子目无质证资料)。鉴定人员出庭认为鉴定意见第(4)项因没有质量鉴定报告或双方的质证记录,是根据申请方提出的项目进行罗列未做造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两份《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主张美宜家装饰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本案中,虽然美宜家装饰公司已对“麦莎纯卡KTV娱乐中心”进行了装修,但装饰装修确实也存在未完工程及不合格的情况,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经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乌兰察布市兴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针对任冬茹提出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美宜家装饰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第(1)项无异议,对第(2)、(3)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依法对该鉴定结论第(1)、(2)、(3)项予以认定。对于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第(4)项暂未能确认部分84,720元,因鉴定机构未能确定,故本院不能认定。关于***主张美宜家装饰公司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问题。双方签订的《工程装饰装修承包合同(补充)》中已确认原合同不再履行,而在该补充合同中亦未约定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主张美宜家装饰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请,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为271,563元。主张赔偿逾期未交工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请,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兰察布市美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任冬茹损失271,563元。
二、驳回原告任冬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4元,减半收取计3322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乌兰察布市美宜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丹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