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4568号
原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京京,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15.5元。
审判长 卢 帆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冰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婉柔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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