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5252号
陕西红国***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红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6428.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主动履行完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52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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