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31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C座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辛京花,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交客车外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621号裁决书及西仲补裁字(2012)第621号补正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6109.16元,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瑞翔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所收取10899076.16元广告发布费的发票,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92元。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仟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且已依法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3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本案自动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