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亿达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庆城县天勤工贸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亿达钻井公司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甘1021执保96号
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天勤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光勤钻井设备配件销售。
负责人刘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亿达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天勤工贸有限公司、庆城县光勤钻井设备配件销售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亿达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天勤工贸有限公司、庆城县光勤钻井设备配件销售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松原市亿达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陇东石油勘探项目组的工程款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松原市亿达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未签订买卖合同,本院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1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天勤工贸有限公司、庆城县光勤钻井设备配件销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