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1689号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44427998L,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75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巴彦县。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