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2122号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44427998L,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75号1栋。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