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1223号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44427998L,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75号1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