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8111民初1223号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44427998L,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75号1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娟,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