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嫩江县某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嫩江县**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融资租赁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商初字第558号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
法定代表人熊先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韵悠,该公司员工。
被告嫩江县**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伊拉哈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甲,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
被告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岗区闽江小区7-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嫩江县**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农垦天阳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2日,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6元,减半收取4703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223元,由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