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通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1631号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对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通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2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12至14行“双方于2020年12月中旬就0029号合同、0041号合同及0001号合同签订《封账协议》”补正为“双方于2021年12月中旬就0029号合同、0041号合同及0001号合同签订《封账协议》”。
审判长 韩耀斌
审判员 胡君
审判员 陈洋
二○二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法官助理 刘婷
书记员 史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