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通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8239号 原告:内蒙古通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通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虽然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