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图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西图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9324号
原告陕西西图展览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陕西新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图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新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图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图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9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14.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