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7264号

原告: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9层9059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增寿,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795114924J 。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静国,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塘尾水库路9号C区。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4164J。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材研究院”)诉被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薇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建材研究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娟、白静国、被告深圳万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建材研究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采购合同》已于2020年2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704 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 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增加支付违约金554 266.44以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其中资金占用损失159
376.44元(以704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日)、试验室修理费8970元、利润损失473
920元,合计6 422 266.44元,扣减约定的违约金88 000元后为554 266.44(以上合计1 346
266.44元);5.判令被告在履行原告诉讼请求第2、3、4项后次日拆除设备将原告试验室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原告经招标与中标方即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1台,设备金额880 000元。《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付了704 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1月3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基础工程,并在此后30天内交货。但被告却未能按期履约,期间被告多次单方承诺新的交货日期但又多次后延。设备到货后,被告因自身未完成试验室设计施工无法安装,安装后,被告经过长达一年左右的调试,设备却至今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未能进行设备验收。《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若被告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被告应负责改进,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如到期仍不能满足原告要求,被告应负责退货,并按照合同总价款10%賠偿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现,被告迟延交付设备并至今未能调试通过验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负责退货,向原告返还已支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2020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退货并返还货款、承担违约金等,被告于2020年2月20日即收到该函件,但至今仍未予返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被告违约行为,实际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59 376.44元,被告安装设备时对原告试验室屋顶挖孔造成渗漏,原告发生修补费用8970元,被告迟延交货行为使得原告相关检测业务无法按时开展,造成利润损失473 920元,原告实际损失已达642 266.44元,远远超过了约定的合同总价10%的金额,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6条、113条、114条规定,为维护原告诉讼请求,诉至法院。

被告深圳万测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 答辩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交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依约支付货款;并无权解除该买卖合同。2. 关于违约金的诉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出违约金已经达到《采购合同》的全部款项,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此三、四两项诉求于法无依,于理无据。3. 实验室修理费不是依约应由答辩人承担的。4.关于被答辩人的第五项请求属于间接损失,被答辩人的间接损失不是答辩人的故意违约所致,不应当得到支持。5.关于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拆除设备、并把答辩人试验室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答辩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把货物交付与被答辩人,因此货物的所有权也已经归由被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对自己的物品如何处分系自己的事,与被答辩人无关,因此产生的费用更与被答辩人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北京建材研究院因生产经营需要采购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一台,该采购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深圳万测公司中标。2016年12月6日,北京建材研究院(甲方,需方)与深圳万测公司(乙方、供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货物的产品名称为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生产厂家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单价为880 000元,以上单价包含设备整机、设备运输、设备地基设计与施工、设备安装、其中设备吊拉、调试,观察实验室的设计施工,各种税费;乙方须为甲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二条约定产品质量及质保,1.产品质量检验标准:(1)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完全符合标准:CJ/T233-2006、CFST/T01:2013等级符合乙方提供甲方对该项产品所做的说明材料所规定的技术要求;(2)仪器设备技术参数要符合附件1要求;(3)乙方提供的设备需通过北京市级以上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2.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提供给甲方有效的货物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货物的准用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等)……第六条结算方式约定:1.本合同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合同货款的80% 704 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肆仟元整,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给甲方开具全额合同款的增值税(17%)专用发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货物到达甲方安装现场,货物安装调试完成,甲方验收合同并收到乙方银行出具的合同款20%的1年期履约保函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20%(17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须于2017年1月3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完成后30个日历日内交货,如乙方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超过交货期限之3个工作日后,每日承担当批送货价款0.5%的违约金;2.若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负责改进,直到符合甲方合同要求为止,时间不超过1个月。如还不能符合合同要求,乙方负责退货,并按照合同总价款10%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3.若乙方提供的保修、服务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预定:……2.各方当事人以任何形式对于本合同实质内容(标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修改、变更,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一致,方为有效……7.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以乙方投标文件为准(招标编号:0686-16400153965N/01)。合同附件1: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对设备的相应指标作出约定:2.9试验压缩范围:0-60000mm;关于主机,3.1.1约定采用高刚性,四立柱丝杠方式,移动梁移动方式为涡轮蜗杆方式,移动速度大于等于200mm/min,可满足1200KN试验负荷,试验空间无极可调。编号为0686-16400153965N/01的深圳万测公司的投标文件载明以下内容:……19.招标规格为“试验压缩范围:0-6000mm”、投标规格为“试验压缩范围:0-6000mm“、偏离标准项载明“无偏离”;20.招标规格为“主机采用高刚性,四立柱丝杠方式,移动梁移动方式为涡轮蜗杆方式,移动速度大于等于200mm/min,可满足1200KN试验负荷,试验空间无极可调”,投标规格为“高刚性,四立柱丝杠方式,移动梁移动方式为涡轮蜗杆方式,移动速度大于等于200mm/min,可满足1200KN试验负荷,试验空间无极可调的要求”,偏离标准项载明“无偏离”。

2016年12月5日,深圳万测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2月13日,北京建材研究院向深圳万测公司转账704 000元。

2017年3月29日,深圳万测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公司出具《致歉函及合同说明》,载明“……我公司设计人员在我公司技术委员会的审核下,对图纸进行了3次修改。另外,该设备在制造的过程中,设备比较高,四个立柱及一些主要零部件要保证设备整体的刚性,加工周期也比较长。延误了设备的交货周期,为此给贵公司带来的损失表达深深的歉意”。“由于该设备技术难度大,制造成本高,存在着一定风险,我公司可以承担5%的延期违约金”。“在此我公司承诺:贵公司订购的设备在2017年7月5日之前交货,所有技术要求按照原合同执行……”2017年4月10日,北京建材研究院向深圳万测公司复函称“我公司不同意<致歉函及合同说明>中提出的‘承担合同总额5%的延期违约金’。依据合同第七条第1点,合同交货延期应从2017年03月06日算起:按贵方<致歉函及合同说明>中所提交货日期2017年7月15日计算,延期日为130天,延期违约金应为57.2万元(最终延期违约金以实际交货日期计算)。此外,我公司保留因逾期交货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索赔权”。

2017年5月18日,深圳万测公司职工郑曙东通过电子邮箱向北京京建材研究院职工乔钢发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称“附件内是我们商谈后做的修改协议,您看看有没有问题,设备公司已经投产开始做了,这次确保如期交货”。《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因技术问题需要将1200KN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HCT126C)合同编号:WL16340.2016121020的功能配件部分做如下变更(详见项目2增加配件表)并做如下协议:1.因原合同设备功能增加配置变更导致合同延期,乙方根据合同条款赔付甲方合同款20%的赔偿金共计:壹拾柒万陆仟元整(176 000)元,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因设备功能配置增加(详见下表增配明细),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甲方追加相应设备款支付给乙方共计:壹拾叁万元整(130 000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赔偿金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4.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变更生效日起4个月内供货……”。深圳万测公司主张双方对于合同的条款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北京建材研究院认为此系深圳万测公司单方发送的文本,对此不予认可。

后,深圳万测公司没有按照承诺于2017年7月5日之前交货,再次出具《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脚手架试验机生产计划表》,单方承诺发货时间为9月5日,到货时间为9月10日,完成安装/调试时间为9月30日。

2017年9月16日,深圳万测公司将涉案货物运送到北京建材研究院,但因现场试验基础没有施工到位,设备无法安装。深圳万测公司职工郑曙光出具《大型承载力试验机货物存放协议》一份,载明“因大型承载力试验机试验基础没有施工到位,设备无法安装,现将设备存放于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石景山)西区实验室南侧,污水处理站东侧的停车场,货物清单见附件现场照片。双方现场签字确认现场货物数量完整,现场存放状态良好。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仅提供存放地方,货物的安全防护措施、质量保障措施、搬迁和移动等其他所有事项由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责”。

2017年12月12日,深圳万测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发函,提出“由于在设计过程中整机结构发生了更改,因此需要向贵公司说明更改的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方案。2017年12月22日,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建材研究院委托向深圳万测公司复函称:“(1)贵司擅自对该设备的设计进行变更,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采购合同》(该公司合同编号:2016121020,贵司合同编号W216340)第十一条第2、7两款之约定;并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法律规定,实属严重违约行为。(2)念及双方业已将《采购合同》部分付诸履行的实情,该公司在暂保留其依法追责权的前提下,通告贵司须做出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并由该公司指定专家对设计变更后的技术方案,设备安装和后期使用的安全性,设计变更后设备地基的设计及建设做出论证,形成论证意见,专家论证费用由贵司承担并支付。如专家论证意见是设备设计变更可以采纳,由贵司负责完善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引起的变化,且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届时,由合同双方签署有关《采购合同》“补充技术协议”如果论证意见是设备设计变更不可以采纳,该公司不予接受,由贵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请贵司于五个工作日内对此函向该公司做出正式回复。”2017年12月26日,深圳万测公司复函称“1.我公司在执行同贵公司签署的(贵公司合同编号为

2016121020)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项目后,在详细设计阶段我公司内部评审时,发现原签署的技术协议中的方案在设备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在理解用户的实际需求的情况下,对设备结构进行了变更,以满足客户使用需求及试验室房屋高度的限制。主要变更原因在2017年12月12日发给贵公司的函件中已经详述。2.我方愿意积极配合贵公司提出的专家论证要求,对方案变更进行论证,并积极配合贵公司履行完成该合同。”

2018年2月11日,设备开始进行安装。2018年3月21日,双方签署《情况说明》载明“由于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设备长期放置于地面,丝杠及配套的螺母需要回厂调直,2018年3月21日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万测公司现场负责人为王建亭)将4根丝杠及3箱螺母运回厂方调试,预计20天后运回,上述零件由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保证货物质量及运输安全”。

2018年9月5日,因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实验室因设备安装,后期进行了房屋安装孔的防水工程,屋顶一直存在漏雨问题,北京建材研究院向深圳万测公司发送《关于大型承载力试验系统安装调试的函》,要求对方解决以下问题“一、设备调试试验:与节能事业部五金产品检测部对接,在2018年10月10日前要安排完成试验调试、培训,设备可以正常运行并试验。二、贵方须对屋顶防水工程在9月20日前按甲方认可方案完成,以免因此影响设备验收和设备质保金。三、在屋顶防水工程合格之前,因屋顶漏雨造成的设备损失和其他损失,由贵方承担。四、若9月20日前,贵方未按甲方认可方案将屋顶防水问题解决,实验室屋顶防水工程将由我方完成,费用须由大型承载力加裁系统质保金中支付。”

2018年10月10日,为解决实验室屋顶漏雨问题,北京建材研究院和北京安康可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款项分三次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4485元;工程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3588元;工程验收合格2年后支付897元。2018年12月21日,北京安康可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开具了金额为897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16日,北京建材研究院向北京安康可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073元。

设备安装后,因出现问题,深圳万测公司工作人员赵溢铭进行现场服务,并制作了相应的现场服务记录单,具体的现场服务情况如下:2019年3月7日,编号为“NO.1712674”的现场服务记录载明故障现象及服务项目为“软件界面最多同时支持4个单根位移显示,考虑到其他参数(力值)不可或缺,实际支持1个单根位移显示”、故障原因为“其他因素”、处理内容及结果为“现软件界面同时可以显示7根位移及其他不可或缺的参数,此问题已解决”,客户意见为“情况属实”。2019年6月6日,编号为“NO.1701861”的现场服务记录载明故障现象及服务项目为“根据现场提的要求:1)移动梁上升、下降过程中会发生卡顿现象;2)试验件如果过高或过低(人眼水平观察范围外)无法直接观察到上压板与实件是否接触,存在安全隐患”、故障原因为“其他因素,进行设备整改”、处理内容及结果为“1)更换带减速器电机增大扭矩——更换完成;2)设备安装摄像头——摄像头安装完成”、客户意见为“情况属实”。2019年6月13日,编号为“NO.1701860”的现场服务记录载明故障现象及服务项目为“更换完电机设备需要进行调试”、故障原因为“其他因素”、处理内容及结果“更换完电机横梁上升、下降过程中噪音比较大,给丝杆抹黄油调整变频器速度,现设备运行无卡顿现象,速度达到没变更电机前的速度”、客户意见为“情况属实”。2019年6月28日,编号为“NO.1701857”的现场服务记录载明故障现象及服务项目为“调试设备配合现场做实验”、故障原因为“其他因素”、处理内容及结果为“1)调试设备完成;2)现象做实验5T、10T保载实验,实验完成升降,横梁均无卡顿现象,设备运行正常”、客户意见为“实验完成5T、10T保载后无卡顿现象,但无法保证在更高数值保载后横梁无卡顿现象,需后续实验验证”。2019年8月28日,编号为“NO.1701840”的现场服务记录载明故障现象及服务项目为“设备安装防护罩”、故障原因为“其他因素”、处理内容及结果为“1)8.26下午现场要求计量,为做计量做准备,清空试验台上的试样;2)8.27上午计量,下午安装链条防护罩、3)8.28上午安装链条防护罩和摄像头;综上所示均已完成”、客户意见为“此次计量为内部计量,如需要,设备验收前还要计量。安装相应配件后,设备运行正常”。2019年10月22日,编号为“NO.1701893”的现场服务记录载明故障现象及服务项目为“现象要求培训设备”、故障原因未勾选、处理内容及结果为“设备横梁上下移动过程中卡死”、客户意见为“建议进行维修,一次性解决此类问题,不应出现卡顿、卡死现象”。

2019年10月21日,针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双方工作人员在组建了设备问题沟通群。北京建材研究院职工杨彪在群里发送了设备卡死、摇晃等问题的视频,并指出了存在问题,深圳万测职工赵溢铭回复称会向公司做出汇报,分析问题,作出方案。

2019年12月2日,北京建材研究院向深圳万测发函,就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整理要求对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解决。2019年12月6日,深圳万测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复函,针对设备存在的问题作出回复。双方函件沟通的主要问题及相应方案为:一、设备机械方面 1. 移动梁上升、下降速度达不到合同要求(200mm/min),目前速度为60mm/min。目前从底端到顶端的移动时间为2小时左右。回复:实际设计时速度可以达到200mm/min,由于设备过高,移动横梁运动过程中会出现不稳定的状况,后期改为60 mm/min。2.设备最高支持5800mm试件检测,合同要求6000mm。回复:现场测量时采用的是博世手持红外线测距仪,实测上下压板的距离为5840mm,客服人员下次去现场后将移动横梁的上限位进行调整,尽量满足6000mm的试件高度。3.移动梁上升、下降过程中会发生卡顿现象,且需要手动停止电机并反转电机设备,设备才能继续运转。回复:我司两周内安排相关人员去贵司解決此问题……三、实验环境 3.房顶防水为我单位出资修整,后续涉及到相应尾款扣除问题。回复:合同签订的是贵公司要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由于整机过高,丝杠的长度过长,不能再实验室内直接安装,故后期协商决定打四个孔进行丝杠的吊装,安装完成后,孔的回填和防水都已经做好,而贵司整个屋顶的防水修整不在本合同签订的范围内。除以上问题外,双方还针对设备的颤动、润滑及防尘工作,软件更新及实验室的环境等问题进行沟通。

2020年1月10日,深圳万测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发函,该函件中载明载明如下内容:“……2020年1月6日,我公司接到贵公司电话,要求退货……根据贵公司的意见,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做了评估,认为该设备不存在严重缺陷,目前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处理好……我公司恳请贵公司能够给我们3个月的时间系统的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让贵公司满意。如逾期未解决,我公司同意退货处理”。针对该函件,北京建材研究院回函称“……鉴于贵公司长期无法系统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的事实,我公司本着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要求2月10日前给我方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在我方核定该方案基础上,双方尽快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在……” 2020年2月7日,深圳万测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发函称“非常感谢贵公司同意给我公司提供系统解决现有问题的机会。我公司会尽全力处理贵公司提出的问题,确保贵公司满意。由于近日全国出现新型肺炎严重疫情,交通、生产等均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近乎停滞,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考虑该因素合理确定解决问题的起始时间。”
针对设备的技术指标等主要问题,深圳万测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如下:1. 移动梁上升、下降速度达不到合同要求(200mm/min),目前速度为60mm/min。目前从底端到顶端的移动时间为2小时左右。问题分析为:由于设备的跨度大,为了确保设备的刚度,横梁和上压板的总重量超过10T。因此以200mm/min高速移动横梁会产生较大的横向移动冲量,导致横梁产生横向晃动。该参数的改变对实验过程和结果无任何影响,因此我公司在和贵公司商议后将横梁移动速度降至60mm/min。解决方案为:该实验为大型实验,调整横梁的时间相对安装试样的时间而言是非常少的,且贵公司前期沟通中贵公司也同意将该速度降低。希望贵公司让步接收。验收标准为60mm/min。2.设备最高支持5800mm试件检测,合同要求6000mm。问题分析为:调整限位开关的位置,可以将实验空间调至6000mm。解决方案为:调整限位开关即可。在该解决方案中,深圳万测公司还针对设备的卡死、颤动、润滑、软件及设备的实验环境等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针对深圳万测公司2020年2月7日的函件,2020年2月18日,北京建材研究院复函称:“1.贵司按约负责设备设计、制作及设备地基设计、施工等工作内容,系因贵司自身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按时交付。2.贵司提供的设备至今尚未调试达到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6121020)约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一直未能验收,更谈不上投入使用,并已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3.在贵司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设备多次出现机械、软件及其他方面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我方多次电话、发函敦促贵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贵公司一直未能有效解决。4.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是贵司的义务,贵司延迟交付设备并至今未能调试通过验收的而行为已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贵司来函所说内容及时间要求我方无法接受。现我方按照《采购合同》第七条第2项之约定,要求贵司无条件退货,在2020年2月29日前向我方返还已支付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8.8万违约金,我方保留向贵司进一步追偿损失的权利。前述款项到我方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贵司应拆除取回设备,恢复我方实验室原状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深圳万测公司承认于2020年2月20日收到该函件。

北京建材研究院向法庭提交了同类检测业务2017年检测委托合同、任务单及收入、关于第三方检测行业业务增长增幅的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用于证明其经营利润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深证万测公司认为设备的最终安装时间为2018年8月1日,并提供了2018年8月1日的编号为“NO.1713627”的现场服务单一份。该服务记录单载明故障现象及服务项目为“现场调试安装、装配”、故障原因部分未勾选、处理内容及结果“此设备已可正常试验,调试工作已经完成,待其他工作收尾、计量后验收”、客户意见处有“李岩”签字,客户评价为“很满意”。北京建材研究院对该份服务单不予认可,认为“李岩”的签字与其他单据上的不相符合。

另,北京建材研究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设备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延迟且无法交付合格设备,致使原告迟迟无法开展相应检测业务,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深圳万测公司认为按照原告的技术要求是不能实现的,而且涉案设备已经交付,存在的问题属于履行瑕疵,不属于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投标技术文件、双方来往函件、大型承载力实验机货物存放协议、情况说明、现场服务记录、转账凭证及发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转账凭证和发票、设备问题沟通微信群聊天记录、同类检测业务2017年检测委托合同及任务单和收入、关于第三方检测行业业务增长幅度的报告、财务报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建材研究院因生产经营需要采购大型承载力加载系统一台,深圳万测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缔约资格,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均应恪守履行。经本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分述如下:

一、北京建材研究院能否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第7条第2款约定“若乙方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负责改进,直到符合甲方和合同要求为止,时间不超过1个月。如还不能符合合同要求,乙方负责退货……”应认为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条件作出了约定,现在案证据显示在合同签订后长达3年的时间内,深圳万测公司依旧不能向北京建材研究院提供符合合同技术要求的产品,尤其是在“试验压缩范围”及“移动速度”等核心指标上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深圳万测公司主张对方已经同意就相关指标更改,但是北京建材研究院并不认可,且《采购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对于协议实质内容的变更和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现深圳万测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应的书面文件,且现场服务记录显示涉案设备自2019年10月22日已经处于卡死状态,北京建材研究院签订《采购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北京建材研究院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北京建材研究院于2020年2月18日向深圳万测公司发函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深圳万测公司自认于2020年2月0日收到该函件,故双方的《购销合同》于2020年2月20日解除。

故深圳万测公司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设备货款704 000元,并拆除设备,考虑到双方的履约情况,拆除设备的费用由深圳万测公司自行承担。

二、深圳万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合同第7条第2款约定“……如还不能符合合同要求,乙方负责退货,并按照合同总价款10%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违约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权利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确定,在合同解除后独立生效。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及可得经营利润损失部分,在性质上均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院综合本案中当事人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情况、被告一方违约行为过错程度、原告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违约责任的填补损害的制度价值,本院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已经足以补偿原告的损失。故,深圳万测公司应当依约向北京建材研究院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88 000元。

至于北京建材研究院主张深圳万测公司支付修理实验室渗漏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乙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深圳万测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对于北京建材研究院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现北京建材研究院已自行修复实验室的渗漏问题,根据北京安康可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建材研究院开具的发票金额,该部分损失应由深圳万测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0年2月20日解除;

二、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04 000元;

三、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8 000元;

四、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实验室修理费8970元;

五、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涉案设备(相应的费用由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917元,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872元(已交纳),由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 065元(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已预交,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