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14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材料检测中心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塘尾水库路****。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少刚,男,该公司销售总监,住陕西省乾县。
上诉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测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损失及赔偿金等共26万元整;2.一、二审诉讼费由万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万测公司生产的涉案设备技术说明书中宣示了该设备具有安全防护装置。事故发生后,由万测公司参与事故调查形成会议纪要,认定设备除制造缺陷外还存在设计缺陷、警示缺陷。万测公司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产品质量缺陷的全部责任。二、会议纪要形成后,万测公司伪造了两份现场服务记录,否则纪要内容将根本改变。三、***受伤后多次手术治疗,2019年9月被鉴定为人损十级伤残,之后病情愈加严重,严重影响生活与工作能力,后期进一步手术无法避免。望判如所请。
万测公司辩称,***已经走完工伤认定程序。涉案设备是2012年交付给***的单位,事故发生于5年之后的2017年,期间存在维护保养的问题。万测公司的设备没有缺陷,事故发生是因设备未维护保养到位,摆锤在高位时人手不能进入,夹样或卡样后只能在摆锤低位时用木桩支撑起来后清理,***的操作流程存在问题。一审中万测公司申请鉴定,因没有鉴定机构能够鉴定而未鉴定。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万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设备两年质保期满后应由使用者维护保养。***提供的证据NO.0006131号现场服务单经其单位与万测公司签字确认,载明“故障原因:脱钩电磁铁上的四个紧固螺栓掉落,在紧固了四个螺栓后掉落现象未再出现”,证明设备在已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作为设备的使用专人失于维护、保养,在此状况下使用而导致试样卡死无法取出。***在未放下摆锤锤头的情况下身体进入试验作业区使得锤头下落击中手部,致伤致残。因此,系***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非产品质量原因所致,不应由万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在未找到鉴定机构的情况下作出万测公司举证不能的推断,显失公平。望判如所请。
***辩称,其没有违规操作,是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手部处于防护网外,取出时遭到摆锤脱落拖带右手至危险区致伤。事故调查期间未发现肇事设备有任何部件缺损或脱落。万测公司出具的006158号现场服务记录中明确说明肇事设备过去会有误操作,加了防护销后再没伤人。万测公司在事故调查会议纪要之前并未提出设备发现螺钉脱落,在之后伪造了006131号和006151号现场服务记录。***单位的李庆说明拆解设备时无人陪同,对拆解事实毫不知情,并否认其签字。2019年4月李庆在徐家湾派出所明确***的伤应该由万测公司付全责。万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测公司赔偿其医保未报销费用2600.8元、交通费6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33元、残疾器具费5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万元、复印费476.9元、鉴定费1560元、误工费4.8万元、护理费15878元、营养费2082元、残疾赔偿金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260501.7元;2.万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27日,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万测公司购买PID452D-2摆锤式冲击试验机一台,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见技术协议,设备交付时间2012年9月25日,交付后保修24个月,质保期24个月内出现故障万测公司接到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后2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或24小时内到达设备故障现场。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测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就技术参数、执行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设备保修一年、终身服务,一年内非人为损坏的零部件免费更换、保修期内接到用户维修邀请后24小时内派出工程师到用户现场(费用自理),保修期外为用户继续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接到用户维修邀请后派工程师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差旅费由买方负担),保修期为到货验收之日起1年。***自述自2013年底开始操作该设备。2017年4月5日,***在操作涉案设备时受伤,入住西安市红会医院,经诊断为:右手第2掌骨开放骨折并皮肤撕脱、右手中指近节皮肤裂伤并皮肤缺损,***住院13日。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1日,主要诊断:右手第2掌骨骨折术后骨质愈合,医疗费个人承担1059.48元。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3日,***在西安市中医医院住院21日,主要诊断为:掌骨骨折、皮肤挫伤等。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西安市中医医院住院18日,主要诊断为:掌骨骨折、骨质疏松、高脂血症。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21日,***在西安市中医医院住院16日,主要诊断为:掌骨骨折、骨质疏松、高脂血症,费用医保全部报销。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2日,***在西安市中医医院住院19日,主要诊断同前,费用医保全部报销。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2月1日,***在西安市中医医院住院21日,主要诊断同前,费用医保全部报销。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21日,***在西安市中医医院住院10日,主要诊断同前,费用医保全部报销。此后,***又在西安市中医医院住院3次,合计43天,***个人承担医疗费17.08元,其余费用医保报销。2017年4月24日,***购买壳聚糖生物医用敷料花费596元。***自费购买上肢清洗液71.55元未报销。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19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手外二科、手外科挂号花费合计17元。2017年8月17日至2019年4月,***在西安市红会医院门诊多次,个人支付门诊费用127元。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7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手外二科门诊挂号花费60元。2019年8月19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11日,***自购降脂药191.16元、52.28元、52.28元。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19日,***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购买皮炎净挂号加药费合计357元。***提供西安市红会医院病历复印费票据合计57元、提供西安市中医医院病历复印费票据合计78.9元、提供西安市未央区峰星图文快印店病案复印费36元、提供西安市未央区开心复印部打印、复印、制作光盘收款收据2张合计305元。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月平均工资5681.1元,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月平均工资5842.7元。***提供的交通费为加油费、停车费票据若干。***父母为西航公司退休职工。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伤残属十级、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鉴定费1560元。万测公司申请对涉案设备是否有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因未找到相关鉴定机构鉴定工作无法完成。
另,***受伤后,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了工伤认定。***提供的其单位工伤事故分析会纪要记载:事故直接原因系摆锤式冲击试验机卡位装置偶发性故障失效,间接原因系:1、该设备涉及存在设计缺陷,即:缺少防摆锤意外下落安全销;2、摆锤冲击试验机说明书未对电磁铁装置的保养及安全注意事项有明确的说明,造成材料检测中心未对该设备的该部件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养检查规范;3、该摆锤冲击试验机的最大能量为300J,由于所测试材料1Cr18Ni9Ti的冲击韧性高,一般大于200J,前期向工艺技术主管部门提出过建议,取消该冲击试验,以免不能够将试样冲断,试样卡在冲击支撑座上,需要人将未冲断试样从支撑座上取出,此过程有相当危险性;4、试验技术员***,清理试样时使用工作钳,手部进入摆锤运行区域,造成伤害,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亦进行了经济处罚。
庭审中,***坚持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万测公司坚持其答辩意见并提交设备经过检测合格的相关报告、资料以及其他客户使用情况反馈。
一审法院认为,***使用万测公司生产的设备工作过程中受伤,工伤赔偿不能免除万测公司作为设备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万测公司虽提供了出厂时设备经检测合格的相关报告、资料及其他用户使用良好的反馈,但并不能说明发生事故的本案设备不存在设计、生产等质量问题,现无相关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设备进行鉴定,应推定万测公司举证不能,万测公司应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本案设备已使用多年,本次事故系偶发及***提供的其单位工伤事故分析会纪要内容,酌定由万测公司对***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问题:1、医疗费以***医保外自行承担的除降脂药以外的费用2305元准;2、交通费酌定为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62天以每日50元计算为8100元;4、打印、复印费以***提供票据为准合计476.9元;5、鉴定费1560元有鉴定机构票据为准;6、误工费,***属工伤,2017年事故发生后***平均工资与2016年同期相比还有所提高可见***该方面并无损失,该项费用不予支持;7、护理费,***护理期60日,参照本地护工工资每日100元计算为6000元;8、营养费,营养期30日,以每日30元计算为900元;9、伤残赔偿金,***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72196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元;11、残疾器具费,***主张的残疾器具费为热水器费用,该费用不予支持;12、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均为退休职工,不属于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该费用亦不予支持。***的损失合计为94037.9元,由万测公司赔偿56422.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一、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422.74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0元(***已预交),由***承担2080元、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120元,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万测公司应否承担***各项损失及赔偿金等共26万元。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万测公司生产的产品缺乏安全防护装置,导致***受到伤害,可以推定万测公司生产的涉案设备存在一定缺陷,且与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万测公司上诉主张系***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非产品质量原因所致,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因涉案事故所受损失,一审法院在考虑了***的单位已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部分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报销、***主张的各项费用的合理性、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相关费用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的损失为94037.9元并无不当。鉴于涉案设备已过保修期限、本次事故系偶发、前述会议纪要内容显示设备缺陷并非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万测公司对***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正当、合理,应予维持。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三、删去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删除,一审判决仍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8320元(***预交5200元,万测公司预交3120元),由***负担5200元,万测公司负担3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臧振华
审 判 员 侯林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