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7101民初262号
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塘尾水库路9号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4164J。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正成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63005339C。
法定代表人:袁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成铁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收到原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情况说明,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请法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笑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