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晋武,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塘尾水库路9号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4164J。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9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诉请:1.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27.26元;2.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231828.5元;3.***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592.39元;4.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793.1元。
一审判决:一、万测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159.27元;二、万测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83139.33元;三、万测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174.5元;四、万测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测公司承担。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改判万测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027.26元;2.改判万测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人民币231828.5元;3.改判万测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592.39元;4.改判万测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793.1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286241.25元。
针对***的上诉请求,万测公司未作答辩。
上诉人万测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支持深光劳人仲(凤凰)案【2019】36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
针对万测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在职期间加班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提交的考勤记录系万测公司制作并张贴于万测公司公告栏,公告期满后***自行留存,万测公司在原审及仲裁阶段均对此予以确认,且***提交的考勤记录时间跨度大且完整,由此可知,如果不是真实完整的考勤记录双方不可能均不持异议,***据考勤记录核算的加班费完全正确。原审判决在万测公司未提交任何客观存在证据的前提下,主观地认定***的加班时间,违背了案件的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的强制行规定,难以让***信服,请法院查明事实。其次,通过***提交的万测公司认可的考勤表可知,***在职期间几乎常年无休,即使春节放假期间,***也是恪尽职守,从没有享受过年休假,原审判决以其他员工的休息认定***也休过年休假,不仅不顾案件事实,也明显未曾考虑***的特殊工作岗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盼依法改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以考勤打卡记录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保安,虽然***提交了考勤记录,但其居住地点距离打卡机仅有几米,客观上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存在混同,没有明确清晰的界限。万测公司主张在仲裁中才发现恶意打卡,且***从未对工资提出过异议,该主张可以侧面印证***长期未向万测公司主张考勤打卡记录计算工作时间,存在不合理之处,故不能单凭考勤打卡记录计算工作时间。但同时,***的岗位职责需要在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时开门、下班时锁门,对公司进出的车辆或人员进行检查,下班后关闭所有门窗,且需要每隔1个小时在车间、办公室巡视,所以***作为万测公司内部的唯一保安,工作时间与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相关联。考勤记录显示,万测公司的其他员工平时晚上存在加班、休息日加班至12:00-18:00不等,法定节假日及春节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况,故一审法院对于***的工作时间酌情认定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周六加班8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存在加班情况,并无不当。
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万测公司提交了《关于2018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关于2019年春节放假的通知》证明其公司发放通知2018年2月12日至25日春节放假14天,包含年休假5天;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春节放假15天,包含年休假5天。公司的其他员工在此期间不存在考勤打卡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于上述春节放假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认定***2017年度、2018年度的年休假已由万测公司进行统一安排,并无不当。万测公司应支付***2019年度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共计12天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对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万测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保全费1091元,由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由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迳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鄢 宁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志辉(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