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5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风景南路引进科技园3栋101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4164J。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15207.78元及利息、受理费5元、保全费1091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5516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118888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117225.78元(含径付的保全费1091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65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