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6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代理人彭晋武,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塘尾水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建平。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强,系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4,116.78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4,116.7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 伟 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晶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