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6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梅东路29号208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凯旋花园六号楼凯富公馆A梯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5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向上诉人广州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