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04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五号凯旋花园六号楼凯富公馆A梯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9854397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10471号民事裁定,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49562.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足额冻结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49562.64元,故对超出部分的冻结应予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0471号民事裁定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账号为4405********的银行存款899125.28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