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3090号
原告:昌吉市鑫忆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83号(83区1丘15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蓝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205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特变电工康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205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昌吉市鑫忆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康养置业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昌吉市鑫忆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昌吉市鑫忆众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鑫忆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0,141元,由原告昌吉市鑫忆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0,070.5元,退还原告昌吉市鑫忆众建材有限公司30,075.5元。
审判员 **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