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鑫源吉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994号 原告:新疆鑫源吉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南六巷10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205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人民路兴成庄园B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鑫源吉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鑫源吉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源吉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无力承担鉴定费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源吉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鑫源吉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热·**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