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清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华清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民初8650号
原告:甘肃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
法定代表人:柴浩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堂,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清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张苏滩**(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叶招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iv>
法定代表人:傅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荣,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盛公司)与被告甘肃华清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清源公司)、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致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堂、被告华清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招贤、被告天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致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17万元合同价款及1.6万元违约金;2.本案保全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5日,甘肃安力丰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现致盛公司,以下简称视讯公司)与被告天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视讯公司承揽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管网系统环境治理视频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32万元。后两被告间因该工程项目原因,视讯公司又与被告华清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合同总价也为32万元,且约定视讯公司按合同规定安装调试完成后,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具16%的增值税全额32万元专用发票。视讯公司提供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华清源公司支付全部合同货款的60%,剩余40%的货款下次全部结清。如被告华清源公司没能按时付款,按照合同总价的5%偿付违约金。视讯公司按约完成以上工程项目后,该工程项目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9月26日经天龙公司、兰州市肺科医院验收均为合格。原告向被告华清源公司开具32万元发票后,被告华清源公司仅向原告给付部分合同价款,后经原告催要剩余17万元合同价款,时系被告华清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太招向原告出具《证明函》,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拒不给付。基于上述,被告未按约给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给付剩余17万元合同价款,并向原告给付1.6万元违约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华清源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无日期无署名,无法证明合同成立,不存在合同关系,违约金及合同价款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天龙公司辩称,1.根据致盛公司在诉状中的称述,虽然2018年3月5日天龙公司与致盛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但至今双方均未履行,该份《承揽合同》双方已经自然终止履行,该份《承揽合同》对天龙公司与致盛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致盛公司与被告华清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其二者为该合同的当事人,与天龙公司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应当由被告华清源公司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请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致盛公司对天龙公司的诉请。2.被告华清源公司将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管网系统环境治理视频检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发包给致盛公司承建,致盛公司不具有环保建设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被告华清源公司与致盛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无效。所以原告主张请求华清源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3.天龙公司是将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委托被告华清源公司承揽。根据天龙公司与华清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一、合同标的…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3660000元,(大写叁佰陆陆万元整)固定价…,二、交货方式、交货期限、到货地点及风险转移…3、甲方(指答辩人,下同)协助乙方(指华清源公司,下同)办理第三方检测:双方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获得合格检测报告,并经业主完成竣工验收。业主验收通过的,由业主签署书面验收证明文件。……六,违约责任1、乙方(指华清源公司)不能按业主要求按期交货、完成安装、通过验收,除不可抗因素外,乙方自超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金额向甲方给付延期违约金,乙方超过交货期限或安装期限7个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货款,且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项目到2018年10月份才获得验收,华清源公司应当支付天龙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660000元×20%=732000元、延期违约金人民币¥3660000元×0.5%×120天(暂时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前)2196000元,天龙公司已支付华清源公司款项3287177.65元,天龙公司不存在尚欠华清源公司工程承揽款的事实。4.被告华清源公司承揽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时,委托被告天龙公司聘用陈华峰参与工程管理人员,当时双方约定陈华峰的工资由被告华清源公司承担,但被告天龙公司已为被告华清源公司垫付陈华峰工资人民币24380.31元,但华清源公司至今却未能将该款项支付给天龙公司,其应将该款项支付给天龙公司。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天龙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5日,被告天龙公司与视讯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天龙公司将“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管网系统环境治理视频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交由视讯公司承揽施工,项目内容为:综合布线系统、视音频监控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大屏显示系统及辅助设备安装调试、数字高清摄像头。合同总价款为32万元,竣工时间为2018年5月底,付款方式约定为: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价的90%,待甲方本次污水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全部完成后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支付剩余的10%。
合同第五条关于项目的质量和验收约定为:乙方(即视讯公司)必须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即天龙公司)监理工程师或其他代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并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在一周内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甲方管理。并约定乙方负责的事项为负责设计图纸的设计,并依据图纸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分送甲方及有关单位。...优化设计,充分体现系统功能的先进性、易操作性、可扩展性、易维护性,科学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华清源公司又与视讯公司签订《承揽合同》,该合同关于承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合同价款、竣工时间、项目的质量和验收、乙方负责的事项均与2018年3月5日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不同之处在于:签约主体不同、付款方式不同,第二份承揽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约定为: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总价开具16%的增值税全额32万专用发票,提供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60%,剩余40%下次全部结清。未填写签约时间。
2018年4月17日,被告天龙公司与被告华清源公司就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华清源公司)向甲方(天龙公司)提供一套污水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660000元,该金额包含场地植被及其他复原费用、设备地面部分进行美化装饰费用。乙方(华清源公司)负责基础土建施工、所需材料的采购、设备制作、运输、保险、装卸、保管、现场施工、安装、检验、测试、场地复原、污水处理临时措施、垃圾清运等。并约定:乙方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将设备土建基础施工完成,设备运到项目现场。在2018年5月30日之前安装完毕交付甲方及业主试车。
原告致盛公司负责承揽施工的涉案32万元“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管网系统环境治理视频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就包含在上述《设备采购合同》之中。2018年5月25日,被告天龙公司在原告负责施工的“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管网系统环境治理视频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验收合格证书》上签章确认。同年9月26日涉案项目业主兰州市肺科医院在原告负责施工的上述安装工程的《验收合格证书》上签章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天龙公司已支付被告华清源公司设备采购及安装款共计3287177.65元。原告向被告华清源开具发票金额32万元,被告华清源公司已支付原告设备采购及安装款共计15万元,尚欠17万元未付。
另查明:视讯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更名为致盛公司。
上述事实,有致盛公司提供的《承揽合同》两份、《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一份、《验收合格证书》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大额回单一份;被告华清源公司提供的《承揽合同》一份、《设备采购合同》一份;被告天龙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5张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从涉诉各方签订的《承揽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来看,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为:设备采购+施工(基础土建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安装,最终达到调试运行合格这一技术指标,是典型的建设工程安装工程施工特征。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被告天龙公司从项目业主兰州市肺科医院处承揽了污水管网系统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后应严格按照业主方的要求在其环境工程专业承包的施工资质范围内依法、依约施工作业。其和被告华清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承揽合同》将涉案“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管网系统环境治理视频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承揽施工,因原告无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涉案两份《承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被告华清源公司关于合同无签署日期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不成立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天龙公司虽未直接向原告支付款项,暂且不论其与原告之间的《承揽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被解除,仅凭其将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工程整体以3660000元转包给被告华清源公司,由原告负责采购和安装施工的32万元项目也包含在该被转包项目之中这一事实,加之被告天龙公司又在2018年5月25日的《验收合格证书》上签章确认,足以证实其为“兰州市肺科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工程”的总承包方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天龙公司和被告华清源公司作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另,涉案两份《承揽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为2018年5月底,涉案污水处理工程实际于2018年5月25日和同年9月2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延期交工的事实,且二被告均未提出质量异议,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17万元承揽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承揽合同无效,原告无权依据承揽合同约定的内容主张违约金,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因二被告相互推诿拖欠原告款项引起本案,故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天龙公司要求陈华峰的工资应由华清源公司承担的辩称,因其未提出反诉且该辩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庭不再处理,建议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华清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采购和安装款1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保全费1467元由被告甘肃华清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甘肃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致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甘肃华清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柴宗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