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信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72民特102号 申请人:福建信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甘棠镇英岐村沿岸地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信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称,其与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22)闽72民初1074号生效民事判决,本院判决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358”轮船舶维修费用193633元。现“**358”轮被本院执行拍卖,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2022)闽7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福建信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福建信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193633元债权予以确认。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福建信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 婉 书 记 员 刘颖劼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