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禹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正科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西禹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8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德正科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永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鑫
书 记 员 周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