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81民初130号
原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雄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诺,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安定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1元,由原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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