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6民初782号
被告:**,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雄州路768号(高速引线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05546089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幸福路东段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96Y6B9Q。
负责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绿源地热能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