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民初566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才、刘楠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新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照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