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大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驻马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848号
原告:河南大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龙山大道北段泌阳路口国际广场公寓**。
法定代表人:潘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马寨工业园区明晖路**/div>
法定代表人:高慧杰,董事长。
被告:华润新能源(驻马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辛文达,董事长。
被告: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姬红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大方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驻马店)有限公司、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润新能源(驻马店)有限公司、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新能源(驻马店)有限公司、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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