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李照现等与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李照现,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快,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王建鹏,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906号。
法定代表人姬红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现与被告***、王建鹏、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照现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照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照现负担。
审判员  李庆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逯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