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487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906号。
法定代表人:姬红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与被告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郜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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