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境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境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自强二街22号五门。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执行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沈阳境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柏库
审判员  李博群
审判员  郭晋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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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