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乐博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88号2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维刚。
被执行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执行人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55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61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