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乐博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民申25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88号2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6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为由,于2021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 宇
审判员 侍 婧
审判员 杨志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