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6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美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横塘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元,昆山市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2元,减半收取4171元,由江苏万联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管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庆
书 记 员 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