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346号
申请人: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葛家桥村13组。
法定代表人:秦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西溪景区商业街4号。
法定代表人:***。
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向某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南通诺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