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皖0291执445号
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291民初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270090.00元;
二、被执行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15101.00元。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
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周传亚
书记员 彭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