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破申9号
申请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纬五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化产业园3幢E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检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锅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金鼎锅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院经大华检测公司书面同意,于2018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为金鼎锅炉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大华检测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金鼎锅炉公司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研发能力、生产技术和制造水平在行业处于领先,现阶段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实现为由,申请撤回对金鼎锅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大华检测公司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周琴芳
审判员朱莉娟
审判员巫辰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邹守富
书记员***(兼)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