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91执保35号
申请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纬五路与香樟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3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担保人提供保函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3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方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