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纬五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深港数字产业园3幢E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32824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28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安徽大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部检测技术服务费货款19624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62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34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844元,合计2046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4618元及利息(以1962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