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沪东麦斯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纸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801号 申请人:无锡沪东麦斯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06138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纸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95470190N,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900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沪东麦斯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麦斯特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纸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沪东麦斯特公司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沪东麦斯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沙纸星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无锡沪东麦斯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