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705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34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因诉江苏爱豪斯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2民初6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审 判 员 周光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