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2民初6234号
原告:**,男,1986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与被告盐城奥兴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