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7182号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41号1号楼1单元15号。
法定代表人焦松包。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22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