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聚诚医院与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4民初9904号
原告:郑州聚诚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关南里***号。
法定代表人:梁忠,院长。
被告: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号*号楼*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焦松包。
原告郑州聚诚医院诉被告河南豪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郑州聚诚医院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聚诚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郑州聚诚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