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昶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昶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39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昶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33号3号楼南1单元4层4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四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B座407室。
法定代表人肖银灿。
关于河南昶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9月9日,2020年10月9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2020年10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0年8月20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10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