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70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昶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3号楼南1单元4层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866772Y。
法定代表人:刘四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河南昶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24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5月1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告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报告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前往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缴存记录;
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6月2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27日进行人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6117.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执行员 张豪男
书记员 张恺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