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与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10418号
原告:任培勇,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滨海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原告任培勇与被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培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