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2472号
上诉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迟克祝、原审被告孙丕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故被上诉人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8572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被上诉人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由被上诉人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由上诉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则明 审 判 员 侯 娜 审 判 员 李 蕾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郑 昭 书 记 员 吴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