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5449号
原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新民社区问海路中段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72073651H。
法定代表人:张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三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通知缴款人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缴费,期满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